南通蓝水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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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02-20

江苏蓝水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蓝水港务海工及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我公司拟投资建设蓝水海工装备制造项目,现已委托南通国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第一次公示
11-01

蓝水海工装备制造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一次公示

 我公司拟投资建设蓝水海工装备制造项目,现已委托南通国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第一次公示
11-01

蓝水港务通用码头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公示

江苏蓝水港务有限公司南通港通州湾港区三夹沙作业区蓝水港务通用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公参说明,详见百度网盘。链接:https://pan.baidu.com/s/1QUyjY7rFGq65K1xxkBRx_g 提取码:x3oo
08-02

蓝水港务通用码头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

本公司现委托环评单位完成了《南通港通州湾港区三夹沙作业区蓝水港务通用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信息向公众公告如下:
04-08

蓝水港务通用码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一次公示

我公司拟投资建设南通港通州湾港区三夹沙作业区蓝水港务通用码头工程,现已委托南通国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04-17

蓝岛海工承接广新海事自升式钻井平台的桩腿建造项目

近期,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已成功中标广新海事自升式钻井平台的桩腿建造工程,合同已经于2015年1月6日正式签订并生效。该项目共有4根齿条式桩腿,每根桩腿长89.4米,入ABS船级社。目前第一批原材料已经到货,3月20日广新海事已经安排人员到我司进行工前交底,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预计本月底开始钢板切割。
04-17

蓝岛海工广新桩腿制作项目有序推进

广新SZ200LB-150是一条自航、自升式居住平台,总重为6008.7吨,有四根圆筒齿条型桩腿,每根桩腿长为89.4米。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这四根桩腿的建造、运输和现场总装工作。每条桩腿将分3段建造,总建造工期预计为三个月。目前,广新桩腿已处于桩腿主筒体切割下料、卷制和纵缝焊接阶段,各项工作正有序开展
04-16

积极贯彻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工信部出台海工科研

积极贯彻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工信部出台海工科研积极贯彻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工信部出台海工科研积极贯彻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工信部出台海工科研积极贯彻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工信部出台海工科研积极贯彻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工信部出台海工科研积极贯彻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工信部出台海工科研积极贯彻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工信部出台海
04-15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附件3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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